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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:子女认为父母的汇款系赠予,应提供充分证据佐证,否则应认定为借款
1.父母主张向子女的汇款系借款,而子女认为系赠予的,子女须提供证据对其关于赠予的主张加以证明,未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父母所提供的相关证据的,法院应综合全案证据情况认定为借款。
2.在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住址依法向被告寄送诉讼文书被退回,通过原告提供的被告的手机号码拨打电话、发送短信进行告知亦无回复,从而无法核实被告确切住址的情形下,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对其进行送达,符合法律规定。
再审申请人(一审被告、二审被上诉人):尹锋,男,1982年3月8日出生,汉族,住北京市朝阳区。委托诉讼代理人:朱彬,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。被申请人(一审原告、二审上诉人):尹锡生,男,1953年4月24日出生,汉族,住江苏省丹阳市开发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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